该卖家表示,自己朋友圈内展示的药物都有现货,价格基本在320元左右,随后对方还让记者添加了其QQ号,并给记者发来几段所谓反馈视频,视频中能够正常的看到,有女子赤身躺在床上,状似没有知觉,有的视频中还能看到有人手持药瓶出镜。
▲10月12日,彭斌(化名)为记者邮寄过来的四瓶样品。摄/新京报记者 大路
近日,一篇揭露网络产销链条的公号文章,引发关注和评论,的网售渠道、危害及法律责任等,成为台湾李宗瑞事件后又一轮关注点。
新京报记者据此调查发现,网络上多种多样,卖家不仅在线发布“视频”做噱头广告,还建立用户群,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心得。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很多卖家以保健品名义对外销售各类,更有人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出售,卖家全程以各种虚拟信息来掩饰实际身份,意图逃避打击。
有法律专家这样认为,一些的主要成分会含有和。为安眠药,为麻醉剂,如故意脱离医学目的进行使用,可称为毒品,二者均为人工合成,属于合成毒品,使用过量可能致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生产、销售有案例被判为贩毒罪,而在线指导“下药”则涉嫌教授犯罪方法罪,很多购买者无法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猎奇的心态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针对此类管控药物在网络上不法销售的情况,刘玲也表示应当加大网络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网络站点平台经营者也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方法和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新京报记者发现,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加强了此类管控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查处相关的制售行为,多个团伙被警方打掉。
数年前的台湾李宗瑞事件中,李宗瑞网购下药,致使几十名女子成为受害人,一度引发众人对网售泛滥的担忧,近日的一篇公号文章,因揭露黑色产业链,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女性安全、泛滥的探讨。
在这篇文章中,讲述了一名男子无意间发现广告后,因“猎奇”而加入了数百人的卖家用户群,在这里,的生产、销售已成为整条产业链,还有人直播过程,甚至交流“下药”心得。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论坛、贴吧及上,充斥着各类广告,许多卖家假借保健品名义,实际上趁机销售,更有人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
记者从多个网页中打开其中一个,页面充斥着大量不雅图片,以及卖家的微信二维码,并提示能添加微信查看更多产品以及反馈视频。记者随即按照上面的提示添加了卖家好友,对方和记者说,自己手中主要出售的就是各类,在其朋友圈中有各类药物存在,甚至包括伪装过的口香糖和香烟。
该卖家表示,自己朋友圈内展示的药物都有现货,价格基本在320元左右,随后还让记者添加了QQ号,并发来几段所谓反馈视频。视频中能够正常的看到,有女子赤身躺在床上,状似没有知觉,有的视频中还能看到有人手持药瓶出镜。
此外也有一些卖家会在网络广告下面提供QQ号,通过其QQ空间能够正常的看到用户视频,以此为噱头,来证明自身所售药品是真实有效的。
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同样有类似产品出售,大量有关产品的销售页面中,文图多配以性暗示语言,同时很多商家也选择在商品图片上留下自己的微信号,将客户引流到微信上进行产品挑选,随后再回到平台下单。
记者随机选择了几个商家进行询问,对方均表示,自己所出售的商品正是。其中一名商家的微信朋友圈内,能看到各类、的广告。该卖家一直强调,自己所卖药品效果很好,但不肯透露药物成分,“这是商业机密。”除零售外,只需588元代理费,还可成为其代理商,以更低价格拿货。
据记者调查,这些网络卖家还建了一些用户QQ群,用来私下销售。这些群少则数十人,多则近2000人。在其中几个群里,记者能够正常的看到不时有人在群内公布消息,出售各类,还有人在群里寻找卖家想要买药。
在这些QQ群中,卖家在打广告时,都会规避掉关键词,而是用一些字眼来代替,其中“迷”代表,而“催”则代表女用。
在一个500余人的QQ群中,还有卖家在线教授买家如何用药,如啥状况下使用,啥状况下使用,以及怎么来控制用量。
按照上述群内发布的广告,记者添加了几个微信号。一名卖家“幺鸡”向记者介绍,自己手中的主要分两种,一种为市面上很常见的“弥漫之夜”,每瓶售价180元,除此之外还有一款“新品”,每瓶300元,两种药剂,每瓶都能够正常的使用三次。
▲10月21日,记者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现有在出售,卖家大多会将买家引流到微信上进行交易。聊天截图
随后“幺鸡”为记者发来两张图片,图片中能够正常的看到,一个金色瓶盖的透明玻璃瓶内装着大半乳白色浑浊液体,便是所谓“新款”,瓶身仅简单贴了一个名称标签,没有一点其余标志,看不出药品成分。而另一瓶瓶身上则写着“弥漫之夜”。
“幺鸡”还主动向记者推荐新品,并表示“新货失忆效果很好”。该卖家称,可以先收取50元定金,其余货款选择到付,“效果不好,给你退钱”。而药品快递的时候,其会备注成日用品。在交谈过程中,对方还向记者展示了自己的4个QQ群,记者发现,这4个QQ群,同样冠以保健品的名义,成员最少的也有490人,其余几个群成员数量都在两千左右。
多个卖家从事批发发展下线岁的彭斌从事成人用品、买卖已经有七八年,在他对外做生意的微信朋友圈中,充斥着各种成人用品、壮阳药以及。
彭斌坦言,自己是做厂家直销的,对外发货也以各地的代理商批发为主,虽然做批发利润较低,但彭斌做生意多年,销量大。
彭斌向记者出示了其手中的四款,四款药品的外包装同样是金色瓶盖的透明玻璃瓶,不同的是,这四种药品均是透明无色,而每瓶的售价仅在25元。
其批发的标价25元一瓶,对外零售时可以卖到300元一瓶,“我是搞批发的,不然也想去做零售了。”
彭斌介绍了自己的一些经验,比如要有自己常常合作的快递点,这样做才能够避免快递被拆开检查,“我发货都是经常合作的,不会拆开。”此外和买家进行交易时,彼此别留下真实的快递地址,以避免以后出现什么麻烦被牵连。
入行时间长了,彭斌也难免出过状况,“我以前也卖一款女用,效果很好,后来那个厂家被查了。”为保证自身安全,彭斌对外出售的药品上所用信息也都是虚假的。
彭斌透露,其出售的药物,药瓶上的厂家信息数据显示为台湾梦宵生物科学技术,但都是虚拟的,这批药物实际是位于河南的一个厂家生产的,但具体厂家信息其仍不肯告知记者。
▲彭斌称所售药物上厂家信息系虚拟,包装标识为台湾厂家,但药品实际产地为河南。聊天截图
“买了好多次药,每次药到了都要自己亲自吃了试一下效果,两个多月的时间,中间碰到好多次骗子,药拿回来一看都是什么维C片,被坑了不少钱。”
直到10月中旬的一天,张达收到了一瓶药,“卖家告诉我,正常人吃三片就行,我自己试药,就吃了两片,过了半个多小时都没效果,本来以为又是假的,结果起来上厕所的时候,突然感觉头发晕发涨,脚下站不稳,想睡觉,一觉从下午五点多睡到第二天十点才醒,醒了以后还感觉舌头发直。”
记者查询发现,在售卖的电子商务平台,明面上的交易量并不多,月销量最多的也就几个。
一名商家称,实际上更多的交易都利用微信或QQ引流了,并不在平台上显示,很多买药的人,都为了猎奇或猎艳,“引流也还是为了避免客户用药出了事被牵连”。
近年来,关于的案件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可见到许多犯罪案例。如此前轰动整个台湾的李宗瑞事件。李宗瑞一案,自2011年其被人控诉后,李宗瑞终于在证据和证人面前承认,自己将网上购得的一种药物,事先放入受害人的酒里和水里,待药性发作后,便实施性侵。直至今年2月28日,台湾高院最终判处李宗瑞有期徒刑20年。
此外,在美国,名为“GHB”的也泛滥成灾,关于GHB导致的案的报道迅猛增加,也曝出过类似李宗瑞案、涉及数十受害女性的系列案。
国内近年因制造、销售此类药物被惩处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此前合肥两兄弟伙同他人销售,事发后涉案人员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
判决书显示,合肥的凌氏兄弟自2011年起,便在网上以、的名义出售、氯硝西泮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
该团伙通过搭建网络商城借以与买家进行交谈,当生意谈妥后,凌某等人将精神类药品碾碎、兑水,以各类保健品的名义进行重新包装,再通过快递的方式来进行发货。据警方调查,该团伙两年时间内对外收发货共计180余次,销售网络涉及全国除台湾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涉及面如此之广的一个团伙,其实制药窝点就隐藏在合肥一个普通居民楼内,而除了负责制造、销售以及搭建网络站点平台的成员,还有合肥庐江县一名医生也加入了该团伙,替团伙购买精神类药品。
10月13日,记者收到了“幺鸡”发来的样品,快递信息数据显示,发货地址位于黑龙江佳木斯某地,快递纸箱塑料包装上,被注明为日用品。
拆开快递后不难发现里面的药品被厚厚的塑料包裹,外面再缠上黄色的胶带,拆开以后,便如当时看到的图片一样,一个透明的玻璃瓶内,装着一瓶白色浑浊的液体,能看到明显沉淀,瓶身的标签没有一点内容,仅仅写着“极乐”的字样。
▲10月13日,记者收到卖家发来的样品,包裹上标明的所属类别为“日用品”。摄/新京报记者 大路
在得知记者收到样品后,“幺鸡”还专门叮嘱记者“用前记得摇一摇”、“不要放到热水里”。
与此同时,彭斌的快递也一起被送到了记者手中,他发来的药品,则是四瓶透明如水的药水,四个包装类似的玻璃瓶上,标签也是同款,仅仅是名称不同,分别叫做“恶魔丘比特”、“唛可奈因”、“乖乖水”以及“听话水”。
彭斌和记者说,这四瓶虽然名称不同,但效果基本一致,也都是无色无味的。至于所含成分,彭斌称里面有、氯硝西泮、以及性激素等成分,并且坦言此类药物吃多了会对人身造成伤害。
当记者问及是从何处搞到以及药品配方时,彭斌没有正面回答,只是称很多东西需要保密,“有些聊天记录聊完就删了”,“哪里有正规生产厂家,正规生产厂家也不生产这个,这是从河南厂家拿的货。”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上出售的名称多样,虽有各种名号,实际上成分却大多类似,多含有、氯硝西泮或其他精神类药品。而和氯硝西泮都是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品,早就统一纳入品经营渠道,按规定不得零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教授苗翠兰此前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称,一些的主要成分内会含有和。为安眠药,为麻醉剂,如故意脱离医学目的进行使用,可称为毒品,二者均为人工合成,属于合成毒品。
苗翠兰表示,这两种药品大多数都用在而不是催情。属一类,规定不能零售,所有销售行为均违法。10分钟左右快速催眠是有可能的,昏迷时间与用药量有关,正常剂量使用,作用时间应小于6小时。致死量为正常使用剂量的15倍左右,因人有差异。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时杰表示,从药理学方面来说,和氯硝西泮都属于苯二氮类药物,临床上大多数都用在失眠的治疗,经常使用会出现过度镇静、认知损害、耐受性、依赖、撤药症状、共济失调、跌倒、运动反应性和协调性减退(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器时特别要小心)等。
国际管制委员会在2018年更新的精神活性类物质目录中,和氯硝西泮都属于Ⅳ类管制药品,而根据我们国家2013年的《品种目录》,属于第一类,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一类的成瘾性高于二类,因为起效迅速,非常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实施对他人的伤害。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如在脱离医用目的下使用,属于合成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刑法毒品类犯罪中的“其他毒品”。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达到少数,则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有卖家在线指导买家如何用药,刘玲表示,此举有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故意把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传授的方法实施了犯罪,则不影响对其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很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类药物在网络轻易可见这一现象,刘玲称,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带动网络发展,网络发展催生犯罪的变异与升级。传统犯罪借助于网络技术,在犯罪手段和方法上升级迭代,造成巨大社会危害,但由于网络隐蔽性强,极度影响公安机关发现犯罪线索、侦破犯罪、收集相关证据。
针对此类药物在网络泛滥,刘玲也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对于网络上发生的管制不法销售等行为,应当加大网络监督管理力度,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报告、立即处理,同时,网络站点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来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文内彭斌、张达等均为化名)
近日,一篇揭露网络产销链条的公号文章,引发了众多关注和评论。根据记者调查发现,网络上销售的多种多样,卖家多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来进行销售,且在线发布“视频”做噱头广告,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心得。
由于生产批发成本低,零售利润高,很多人都想在这个行业寻求财路。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自身安全,逃避法律责任,很多卖家以保健品名义对外销售各类,更有人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出售,生产商及卖家全程以各种虚拟信息来掩饰实际身份,以逃避法律的监管。
网络上出售的虽名称多样,其成分却大多相同,多含有、氯硝西泮或其他精神类药品。根据我们国家2013年《品种目录》,属于第一类,氯硝西泮属于第二类。而我国对于精神类药品的生产、销售都是严格管制的,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
那么,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私自生产、销售,其行为的法律定性如何,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首先,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私自生产、销售,违反了《品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受到相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当下的生产者出售的药物所附的厂家信息等均为虚假信息,不可能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属严重违法。
其次,的生产者及销售者还涉嫌犯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者私自生产,批发给线下的代理商销售,利用互联网群组等销售给买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此外,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精神类假药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再次,在线指导用药的卖家还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是指用各种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他人有无利用此种方法犯罪及有无造成危害后果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卖家积极指导买家使用的行为就属故意将他人的犯罪方法传授给买家,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除了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应被严厉打击,在的产销链条中,互联网及物流运输也成为罪恶链条的关键环节。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群组的监控,加强互联网管理者的责任,对利用互联网群组实施犯罪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惩治,决不允许互联网成为法外空间。
在产销链条中,还掺杂着生产商与物流商的灰色利益链条,物流邮寄单位显然没有尽到对邮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违法运输邮寄,应承担对应行政责任。因此,物流运输部门要加强管控,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决不允许进行非法物品邮寄。如此从线上及线下两面发力,才能切断等违禁药品的传播途径,从而斩断的产销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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